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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聚衆鬥毆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單方面聚衆鬥毆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單方面聚衆鬥毆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單方面聚衆鬥毆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規定定罪處罰。

1、組織、策劃、指揮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2、積極參加聚衆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爲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羣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鬥毆,並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所謂“策劃”,是指爲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衆鬥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劃行爲性質的成立。

所謂“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調度。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鬥毆等。而且這種“指揮”也必須是全局性的,在鬥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對象或教唆他人採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爲,一般不認定爲“指揮”行爲。

二、聚衆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是什麼

區別的根本標誌在於犯罪動機。聚衆鬥毆罪中的殺人、傷害行爲,雖然與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爲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殺人、傷害行爲中,通常表現爲爲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

所以,凡是爲了爭霸"勢力範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兇傷人的都是聚衆鬥毆中的傷人行爲。而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爲,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於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對象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爲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

在聚衆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聚衆鬥毆罪在認定的時候需要和故意傷害罪以及故意殺人罪進行區分,區別在於犯罪動機上是不一樣的,聚衆鬥毆罪的量刑最高可以處以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一般情況下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主要是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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