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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關於訴前財產保全條文中財產保全的流程是什麼?

民訴法關於訴前財產保全條文中財產保全的流程是什麼?

一、民訴法關於訴前財產保全條文中財產保全的流程是什麼?

民訴法關於訴前財產保全條文中財產保全的流程是什麼?

訴訟保全具體流程包括:

1、提出申請,通常情況下,是由當事人申請,有些情況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2、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確定保全的財產。

3、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二、財產保全擔保費用多少錢?

1、如果僅保全10000元,保全費120元。具體是這樣計算的: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2、申請財產保全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擔保的數額與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數額基本相當。目前也有專門爲此類保全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各法院與相對固定的擔保公司有合作),只要擔保公司向法院出具擔保書,就無需申請人提供擔保。費用由擔保公司收取,各地標準不一。

三、財產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清點財產、粘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他人處理和移動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這種措施主要適用於不動產。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對需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物就地扣留或異地扣留儲存,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動用和處分。這種措施主要適用於動產。

3、凍結。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人(包括銀行和信用合作社)都不準動用。凍結期限爲六個月。六個月的訴訟期限屆滿之後,人民法院沒有重新辦理凍結手續的,原凍結措施視爲自動撤銷,權利人有權自由處分凍結的款項。對股權、債券的保全措施也適用凍結。

4、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這是指除上述三項措施以外的其他方法。這是一種彈性規定,實踐中這些方法主要包括:

①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可以採用變賣後由人民法院儲存價款的方法予以保全。

②對不動產和特定動產(如車輛、船舶等),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扣押有關財產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產權轉移手續的方式予以保全。

③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④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利益,可以限制其支配,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⑤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清償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先提交申請書,申請財產保全的擔保費用根據具體的涉案財產來決定。涉案財產不足1000元或不涉及到財產的繳納30元的擔保費;涉案財產超過1000不足10萬的,按照實際財產的1%繳納;涉案財產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進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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