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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的財產怎麼分配

訴前財產保全的財產怎麼分配

訴前財產保全的財產怎麼分配

一、訴前財產保全的財產怎麼分配?

法院執行後財產的分配順序是按照採取措施的先後順序。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1、首先看有抵押優先受償權的優先分配,普通債權的按照執行法院對標的物採取強制措施的先後順序分配。

2、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優先受償權(即各債權均爲普通債權)的,按照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採取控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凍結等)的先後順序受償。

二、財產保全的範圍是怎樣的?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日常交易中不可避免的會發生債務糾紛,一般當事人之間無法協商處理的,都是到法院起訴來解決糾紛,爲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會提前申請財產保全的措施,債務糾紛涉及多人的,是按照採取措施的先後順序來分配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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