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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我的人死了能立案嗎?

詐騙我的人死了能立案嗎?

一、詐騙人死掉,不能立案的法律依據

詐騙我的人死了能立案嗎?

首先來看看我國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詐騙人死亡,就不能再承擔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對於罰金的收取也應該針對詐騙人,而詐騙人已死。詐騙罪因爲詐騙人的死亡而出現無人承擔罪名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出現“有罪沒有罰”的局面,再對詐騙罪進行立案意義已經不大了。

二、詐騙罪與其他罪的界限

1、與借貸行爲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僞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2、與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爲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爲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3、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餘各章節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本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對象上均有差別,較易區分。本條因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雖然詐騙罪因爲詐騙人的死亡而無法立案,但是這並不妨礙對於詐騙贓款的追回,並償還給被害人。法律本來就該維護社會公正,不能因爲詐騙人已死,不能立案,而忽視掉被害人的利益。法律設立的初衷就是爲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存在的。

標籤: 立案 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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