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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鑑定標準?

傷害鑑定標準?

傷害鑑定標準?
律師解析:傷情鑑定主要分重傷,輕傷和輕微傷。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法律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分則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第一條10級傷殘鑑定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着或脫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面板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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