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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權可否轉讓

人身損害賠償權可否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能依法請求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爲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可見,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特定人享有,不可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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