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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擾民時間規定

噪音擾民時間規定

噪音擾民時間規定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禁止噪聲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等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在居民區內,戶外允許噪音級晝間爲50分貝,夜間爲40分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法律依據: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噪音擾民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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