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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資如何認定

賭資如何認定

(一)現場查獲的用作賭注的款物,應當視爲賭資,其中的籌碼應當摺合爲當量的款物;

賭資如何認定

(二)有證據證明參賭人員曾用隨身攜帶的款物作爲賭注、換取籌碼,或者將贏取的款物隨身攜帶,但無法查明具體數額的,可以將其攜帶的款物全部視爲賭資,但其攜帶的款物與其他參賭人員攜帶的款物相差懸殊,或者與賭注明顯不成比例,且能夠證明該款物確有正當用途的除外;

(三)在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的賭博活動中,分賭場、下級莊家或者賭博參與者在組織或者參與賭博前向賭博組織者、上級莊家或者賭博公司交付的押金,應當視爲賭資;

(四)賭博現場沒有賭資,而是以籌碼或者事先約定事後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賭資數額經調查屬實後予以認定個人投注的財物數額無法確定的,按照參賭財物的價值總額除以參賭人數的平均值計算;

(五)透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活動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總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六)進入賭場參與賭博的人員提存於某特定地點的款物,在尚未用作賭注或者換取籌碼的情況下,不宜視爲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有證據證明參賭人員用其中部分款物作爲賭注或者換取籌碼的,作爲賭注或者換取籌碼的部分爲賭資,其餘部分應視爲專門用於賭博的款物。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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