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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權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侵犯人身權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侵犯人身權賠償標準

侵犯人身權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對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二)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減少的收每日的賠償標準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確定賠償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掊,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2)、(3)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加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撫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其18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其死亡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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