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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包活意外責任的認定是怎樣的

農民包活意外責任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農民包活意外責任的認定是怎樣的

農民包活意外責任的認定是怎樣的

農民包活意外責任的認定是要看行爲人的行爲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即使行爲人的行爲屬於嚴重違法行爲,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於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係原則。

二、意外傷害保險的特徵

(一)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事故發生時,死亡保險金按約定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多按保險金額的一定百分比給付。

(二)保費計算基礎

意外傷害保險的純保險費是根據保險金額損失率計算的,這種方法認爲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概率取決於其職業、工種或從事的活動,在其他條件都相同時,被保險人的職業、工種、所從事活動的危險程度越高,應交的保險費就越多。

(三)保險期限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較短,一般都不超過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四)責任準備金

年末末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當年保險費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計算,與財產保險相同。

三、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

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是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致的死亡和殘疾,不負責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事件發生在保險期內,而且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時期內(責任期限內,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殘疾的後果,保險人就要承擔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

1. 被保險人遭受了意外傷害

(1)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必須是客觀發生的事實,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測的。

(2)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客觀事實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限之內。

2. 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

(1)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

死亡即機體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在法律上發生效力的死亡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證實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殘疾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人體組織的永處性殘缺(或稱缺損);二是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永久喪失。

(2)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發生在責任期限之內

責任期限是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

爲了生活,一些人爲了獲得更多的利益,會選擇私下進行危險的工作,來維持生活的開支。但是危險的工作存在的威脅也是非常大,由於意外造成的事故也是非常常見的,想要獲得意外保險賠償,就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律條例纔可保障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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