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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糾紛的訴訟費如何收取?

名譽權糾紛的訴訟費如何收取?

名譽權糾紛的訴訟費如何收取?

一、名譽權糾紛的訴訟費如何收取?

侵害名譽權打官司需要繳納訴訟費用是100-500元,如果涉及損害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比例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比例交納。

侵犯名譽權案件訴訟費一般是300元,但是如果是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賠償損失的,那麼就會根據賠償的損害金額增加訴訟費,如果是賠償金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之間的,訴訟費就增加賠償金的百分之一,如果賠償金超過十萬元的,超過十萬元的部分就增加多出部分的0.5%的訴訟費。

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享有名譽權,如果他人故意實施侵權行爲侵害名譽權的,被侵權人有權採取相應的措施組織他人繼續侵權,阻止不成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侵權行爲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向法院起訴就需要繳納相應的訴訟費,而一般的名譽侵權訴訟案件的訴訟費用是三百元。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名譽權的侵權形式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透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爲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爲。侮辱行爲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爲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二)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佈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爲。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佈開來的方式。

在文學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實姓名,或者未寫明原告的真實姓名和地址,但對人物特徵的描寫有明顯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說內容存在侮辱、誹謗情節,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犯。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我國的公民的權益保護的規定中,名譽權是我國的公民的人格權益中重要的一項權利內涵,對於公民的名譽權來說,此時任何人都是不能實施侵犯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爲的,如果是做出了侵權行爲的,此時是要對自己的行爲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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