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提起自訴後侮辱誹謗罪能撤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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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害人提起自訴後侮辱誹謗罪能撤訴嗎?
侮辱誹謗罪作爲自訴案件起訴後,自訴人可以撤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侮辱誹謗罪提起自訴需準備哪些材料?
1、自訴狀一份,並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副本(需簽名);
2、自訴人身份證明材料。
3、自訴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
三、侮辱誹謗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涉嫌侮辱誹謗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五、涉嫌侮辱誹謗罪法院量刑的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自訴案件在某種程度上要比公訴案件的性質輕一些,如果是公訴案件,滿足法定條件的才能撤訴,但是在自訴案件中,只要取得了自訴人的諒解,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另外,也不是所有的侮辱誹謗案都是自訴案件,若侮辱誹謗行爲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和國家利益,是公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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