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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窨井蓋的規定是什麼?

侵權責任窨井蓋的規定是什麼?

侵權責任窨井蓋的規定是什麼?

一、侵權責任窨井蓋的規定是什麼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推定行爲人有過錯,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正常情況下,人踩在窨井蓋上不會導致窨井蓋碎裂,之所以發生蓋碎人落的意外事故,可以推斷該窨井蓋之前已有破損。作爲事發窨井的管理人,顯然沒有盡到對破損窨井蓋及時進行修繕和更換的管理職責。如果在看受害者方面,如發生事故的窨井距人行道僅很近,其在附近活動,如行走、等車等是符合生活常情的,那麼對事故的發生就沒有過錯。

因此,窨井的管理人須因井蓋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承擔全部的侵權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爲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有哪些情形

司法實務中,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有着各種不同的情形,主要可以分爲以下四種類型:

第一,井蓋權屬主體即是井蓋管理主體,其在對井蓋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第二,在井蓋權屬主體之外,另有單獨的井蓋管理主體。井蓋管理主體在對井蓋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第三,井蓋行政管理主體存在管理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第四,行爲人用盜竊等手段破壞井蓋公共設施,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我國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的處理過錯中,我國侵權法律法規中規定了兩大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第一種是過錯責任原則,另一種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這兩種歸責原則適用的情形是不一樣的,比如說窨井蓋的管理者,承擔的就是無過錯責任。

標籤: 責任 窨井蓋 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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