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過程中的高空墜物責任如何劃分
- 高空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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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施工事故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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