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爲能力人的認定是怎樣
- 婦幼權益
- 關注:2.79W次
一、無行爲能力人的認定是怎樣
《民法典》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sunhai/fuyouquanyi/w8x9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