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稅務糾紛 >稅務行政複議 >

稅務行政複議訴訟時效是多久?

稅務行政複議訴訟時效是多久?

稅務是我們工作和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問題,國家發展、城市建設、民生改善等等方面都要依賴稅收,稅務問題複雜而嚴謹,處處都不能出錯,很多稅務訴訟需要申請行政複議,那麼稅務行政複議訴訟時效是多久呢?接下來我們就共同瞭解一下。

稅務行政複議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行政複議的含義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認爲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爲。

二、申請稅務行政訴訟複議時效

(一)複議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其複議申請的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爲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或者國家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申請複議的時間

(1)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爲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阻止出境行爲,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證、出售發票或不予答覆的行爲以及責令提交納稅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的行爲不服申請複議,可以在知道上述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透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稅務行政複議訴訟時效是是六十天,有一些特別的情況也會產生延長或縮短,在提請複議時一定要事先詢問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法進行,不能想當然。如果您的稅務問題比較複雜,也歡迎您向我們的律師諮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shuiwu/xingzhengfuyi/3gy8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