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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保險條件下合同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意外傷害保險條件下合同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一、意外傷害保險條件下合同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意外傷害保險條件下合同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一)自然終止

1、保險合同期限屆滿;2、合同生效後承保的風險消失;3、保險標的因非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完全滅失;4、合同生效後,投保人未按規定的程序將合同轉讓,使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保險合同自轉讓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

(二)合同解除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險合同期限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行使解除權,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爲。

《保險法》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覈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覈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覈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二、合同終止的法律後果可能有什麼

1、合同終止後,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債權人不得主張合同債權,債務人也不再負合同義務,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同時,合同關係的終止,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從權利義務關係也歸於消滅。如抵押權、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和主債權一樣也歸於消滅。

2、合同終止後,還應清理一切有關合同關係的手續,如負債字據的返還與註銷。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債權人應將負債字據返還於債務人。債權人如能證明字據滅失,不能返還,應向債務人出具債務消滅的字據。

3、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通知,是指當事人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將合同終止的有關事宜告訴合同對方當事人。協助,是指當事人一方配合另一方作好善後工作。保密,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終止後對於瞭解到的對方當事人的祕密不向外泄露。

應當注意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算條款是合同中相對獨立的部分。所謂結算條款,就是當事人把某個時期的各項經濟收支往來覈算清楚的約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錢債務的瞭解。同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法的條款一樣,合同中結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終止而影響其效力。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在保險合同成立以後由於法定或者是約定的原因發生了,從而從而導致了法律效力消滅的法律事實。比如說合同到期或者是另一方按照約定終止合同的效力。

標籤: 合同 終止 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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