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失效和承諾延遲有哪些情況
-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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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時效是什麼意思?承諾延遲又是什麼含義?本站小編針對這個問題,整理了有關承諾失效和承諾延遲的相關法律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承諾的失效,是指承諾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就失去效力:
(1)承諾被撤回;
(2)遲到的承諾;
(3)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變更,遭到要約人反對的,該承諾失去效力。
承諾的延遲指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遲延的承諾不發生承諾效力。
承諾出現遲延有兩種情況:
一是超過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作出,因而出現了遲延,
二是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但由於郵政等其他原因,沒有及時到達要約人。
在第一種情況下,由於承諾本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超過有效的承諾期限,要約已經失效,對於失效的要約發出承諾,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爲新要約。
對於第二種情況,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發出承諾通知,依通常情形可於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而遲到的。對這樣的承諾,如果要約人不願意接受,即負有對承諾人發遲到通知的義務。要約人及時發出遲到通知後,該遲到的承諾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約人怠於發遲到通知,則該遲到的承諾視爲未遲到的承諾,具有承諾的效力,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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