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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哪些?

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哪些?

合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用得非常多的一種文書,合同約束着雙方的行爲,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然,是生效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哪些嗎?下面讓小編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吧。

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哪些?

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各國法律規定大體上是一致的。在我國,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

第一、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第9條)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的類型因當事人的不同而有差異。

首先,對於公民來說,依據民法通則第九條的規定,公民從出生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可見出生爲民事權利能力之開始。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16歲以上不滿18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具有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的資格,其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爲無效。

隨着社會生活複雜化、專業化和交易的頻繁化,第個人對於所有的事務不可能事必躬親,一些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同樣有事務需要處理,因此,代理制度的設立就有必要。因而此條同時在一般意義上確立了代理制度,包括監護、法定代表人制度甚至外貿代理制度等等。

第二、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

第三、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上述三條,是一切合同所應當具備的一般生效要件。但合同法只明文規定了第一個要件。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這是關於合同無效原因的規定。第一款,屬於爭議比較大的規定之一。在統一合同法制定的徵求意見稿中,將所有的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合同規定爲無效合同。這樣,仍然強烈體現出合同法的國家意志性。在後來後來的修改中,改爲現在的規定方式。規定只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時候才必然無效。

之所以這樣規定,其原因在於,首先對於欺詐、脅迫這種行爲,是否因此導致合同無效,這種選擇權應當賦予當事人自己。如此才能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硬性規定爲無效合同,屬於國家意志的體現。其次,對於國家而言,實際上是由衆多的機關、個人代表國家來具體簽訂合同的,如果出現經辦人和合同相對方之間的串謀,勢必損害國家的利益,因此,統一合同法的這種規定,已經鮮明地表明瞭國家這種行爲的態度。同時,可以防止合同損害國家的利益。

不過,這種規定是否合理,還有待於一步的檢驗。和52條的規定聯繫起來看的話,會出現在實際審判中,法官遇到這種案例需要先行判斷國家利益,再來判斷是決定合同無效還是可以撤銷,這仍然體現着濃重的國家意志,並且擴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第二款,屬於當事人之間的自由性協議。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從而導致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這種合同自然無效。

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這一項的規定是因爲合同行爲的非法性所導致的結果,首先是合同的無效。

第四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這是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制裁性規定。

第五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於當事人之間的自由意思表示,但是,這種自由約定不能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否則就會導致法治的混亂。強制性規定優於任意性規定,本項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標籤: 合同 生效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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