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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合同的效力怎麼認定

補充合同的效力怎麼認定

補充合同的效力優於主合同的效力。補充合同與主合同的約定產生衝突時,以時間在後的約定條款執行。因爲補充協議可以視爲合同雙方主體對合同的變更協商一致了,不過這個新的約定一定要明確約定,不能模棱兩可。補充協議中一般都會在尾部寫明“原合同與本補充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爲準。”值得注意的是,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

補充合同的效力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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