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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合同承運人權利

客運合同承運人權利

客運合同承運人的權利有:
一、按國家物價局規定收取旅客客票價款及行李託運費。
二、拒絕乘客要求改變規定線路及超速駕駛的要求。
三、按規定要求無票乘車、超程乘車人補繳票價款及超過規定的行李託運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爲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客運合同承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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