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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代理的效力

雙方代理的效力

雙方代理並非當然無效。如果雙方代理事先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或事後得到了其追認,法律承認其效力。如果雙方代理沒有事先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或事後沒有得到追認,則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透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爲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雙方代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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