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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無效的追償標準是什麼?

施工合同無效的追償標準是什麼?

施工合同無效的追償標準是什麼?

一、施工合同無效的追償標準是什麼?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等因素作出裁判。

施工合同無效包括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折價補償

《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合同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後,承包人已將其勞動和建築材料物花到了建築工程上,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後,返還財產已無法實現,所以對承包人的投入只能以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

根據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或經修復後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法院應予支援。合同無效,經修復後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2、過錯賠償

依據《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施工合同無效,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收繳非法所得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爲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典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司法解釋和司法意見均有散見的規定。具體有以下情形: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不予支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援。

4、人民法院可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5、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但合同價款約定不明的,應當按工程定額、工程量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以鑑定結果確定工程價款。

6、合同無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要求扣除工程折價款中所含利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7、合同無效,發包人與承包人達成的結算協議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要簽訂施工合同的,而施工合同要生效才具有法律約束力,有些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合同無效可能是一方過錯造成的,此時可以請求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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