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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清償期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清償期的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清償期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清償期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的有效期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爲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訂立合同過程中約定的,是用來界定合同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標準,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時間界限,該界限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生效,受法律保護,違反該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計算。在買賣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實際上就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方支付貨款的時間。

二、合同有效期的時間

1、合同生效時間一般來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生效的時間,一般認爲是以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爲生效時間;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但對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條件的限制,則以該附加條件達成時爲合同生效時間。

2、合同終止時間如果沒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那麼判斷合同是否終止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類:

(1)一般意義上的合同終止時間通常爲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

(2)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整履行合同義務的,或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可隨時解除合同;

(3)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一方過失或故意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

(4)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終止合同。

三、合同履行期的規定內容包括哪些?

(1)合同工期。判定承包商提前或延誤竣工的標準。總時間爲籤合同內註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時間,加上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導致變更和索賠事件發生後,經工程師批准順延工期之和。

(2)施工期。承包商的實際施工時間,從工程師按合同約定發佈的“開工令”中指明的應開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證書註明的竣工日止的日曆天數爲承包商的施工期。

(3)缺陷通知期。缺陷通知期即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至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爲止的日曆天數。

(4)有效期。合同條款約定的責任對業主和承包商具有約束力的時間期限,自合同簽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給業主的“結清單”生效日止。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如果是簽訂民事合同的話,是一定要知道合同的清償期、知道合同履行期間包含在合同有效期間裏,此時我們也是需要注意西講過的合同的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相關的幾種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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