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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多賣的價款歸誰?

行紀合同多賣的價款歸誰?

一、行紀合同多賣的價款歸誰?

行紀合同多賣的價款歸誰?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的,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也無法確定的,歸委託人所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九百五十五條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二、行紀合同與與委託合同的區別

(1)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合同屬於服務性合同,服務合同包括保管、行紀、居間、委託等很多種類的合同,它們之間有着一個共同的特徵,其標的是供勞務,而不是物的交付。但它們相互之間又有其各自的特徵。

(2)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行紀合同屬於有償合同。

(3)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從事交易活動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委託人承擔;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從事交易活動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4)委託合同中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合同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處理上,要嚴格基於合同中有關事項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對有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造成了違法行爲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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