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合同事務 >合同糾紛 >

民事合同承諾的方式有哪些?

民事合同承諾的方式有哪些?

一、民事合同承諾的方式有哪些?

民事合同承諾的方式有哪些?

承諾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透過何種形式將承諾的意思送達給要約人。承諾的方式是否應作爲有效承諾的一種要件,主要取決於要約的內容是否對承諾作出了明確規定。如果要約中明確規定承諾必須以一定方式作出、否則承諾無效,根據要約的拘束力和意思自治原則,此規定爲有效,那麼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方式,在此情況下,承諾的方式成爲承諾生效的特殊要件。如果要約沒有特別規定承諾的方式,則不能將承諾的方式作爲有效承諾的特殊要件。

從各國立法規定來看,對於承諾的方式,一般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如果要約沒有對承諾方式作出特別規定,則受要約人可以採用如下方式來表示承諾:

(一)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表示承諾,這種方式是在實踐中經常採用的。

一般來說,如果法律或要約中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用書面形式承諾,則當事人可以用口頭形式表示承諾。

(二)以默示方式表示承諾。這就是說要約人儘管沒有透過書面或口頭方式明確表達其意思,但是透過實施一定的行爲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諾。我國合同法中明確規定承諾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緘默或者不行爲不視爲承諾。應當注意的是,默示不同於單純的緘默或不行動。緘默或不行動都是指受要約人沒有作任何意思表示,也不能確定其具有承諾的意思;而默示的方式雖不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作出的,但受要約人透過實施一定的行爲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承諾,而且從其行爲和表現來看,可確定其具有承諾的意思。

二、逾期承諾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客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承諾

因客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出現超過承諾期限的情況。通常情形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結合具體的交易習慣來認定。這裏所說的其他原因是受要約人預料之外的原因,也即受要約人對該事由的發生無主觀上的過錯。

在上述情況下,受要約人並不知道也不應知道其承諾已經逾期,其作爲善意的一方,可能還在爲合同的履行作準備,如果一概將這種逾期承諾認定爲無效,可能會給其帶來較大的損失。而如果一概將這種逾期承諾認定爲有效,可能會對要約人產生不利。爲了平衡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的利益,鑑於要約人清楚地知曉所發生的一切,如果要約人不願接受該承諾的約束應承擔通知的義務,否則,該承諾有效。即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二)因主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承諾

因主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承諾是指受要約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承諾會逾期的承諾,即此種逾期是由受要約人的主觀過錯造成的。它有兩種情況:

1、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該承諾到達要約人時也超過了承諾期限;

2、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但是在通常情況下該承諾就不可能在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因主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承諾到達受要約人時就已經超出了承諾期限,影響到要約人所希望從合同中應取得的期限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儘管要約人收到了承諾,爲了保護要約人的利益,也不能因此認定該承諾當然有效,從而對要約人產生拘束力。

這時,要約人有權決定該承諾的效力:要約人可以透過及時通知受要約人的方式承認該承諾有效;也可以不對該承諾作任何的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下,該承諾不產生效力,而成爲新要約,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新的要約法律關係。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合同承諾在當事人雙方的合同成立之中發揮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儘管當事人一方發出了要約,如果沒有進行相關的承諾的話,都不能認爲合同成立的。

標籤: 民事 承諾 合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shiwu/hetongjiufen/7v7ny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