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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實際履行取代合同效力是否合法?

合同實際履行取代合同效力是否合法?

一、合同實際履行取代合同效力是否合法?

合同實際履行取代合同效力是否合法?

合同實際履行取代合同效力是合法的,有權人的追認,須是無條件,是對合同的全部條款的承認,如果僅是對部分條款的承認,其實是提出新要約。

法律效應還是有的,如果雙方都沒有履行好自己相應的責任,雙方可以協商來廢除這個合同。要看具體合同條款判斷,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一般簽訂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義務,後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的一方若無法證明其不履行有免責事由,會構成違約。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一旦合同到達終止時間,可以自然終止,但一般不影響違約責任的追究。如果是同時履行,雙方都沒有履行,可能導致雙方違約,按照違約條款確認各自的違約責任(違約條款不一定是對等的,而且很可能違約計算標準也不相似)。

實際履行基本含義爲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應自覺按約定的標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標的代替約定標的,尤其不能簡單地用貨幣代替合同規定的實物或行爲;二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首先應承擔按約履行的責任,不得以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來代替合同標的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實際履行。

二、實際履行的含義是什麼?

實際履行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的補救方式。其原則是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自己的義務,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標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來免除合同規定的義務。

實際履行基本含義爲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應自覺按約定的標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標的代替約定標的,尤其不能簡單地用貨幣代替合同規定的實物或行爲;二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首先應承擔按約履行的責任,不得以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來代替合同標的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實際履行。

合同的實際履行主要指的就是在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之下,雙方當事人都已經實際履行了相關義務,在這種情況之下,合同已經成立並且發生法律效力了,雖然說雙方當事人並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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