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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風險轉移是什麼時候?

加工承攬合同風險轉移是什麼時候?

依據《民法典》第 604條規定,交付是買賣合同標的風險轉移的重要時間節點。貨物交付之前,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負擔,貨物交付之後,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在承攬合同中,工作成果風險轉移參照買賣合同相關規定,故承攬人交付時間關係到工作成果風險轉移時點的確定,即,承攬人交付之前,工作成果損毀、滅失的風險由承攬人負擔,承攬人交付之後,工作成果損毀、滅失的風險由定作人負擔。具體來說,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該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合同約定由定作人自提的,承攬人應當在完成工作成果後,通知定作人提貨。承攬人通知定作人提貨的日期爲交付日期,工作成果損毀滅失的風險自承攬人通知定作人之日起轉移。合同約定由承攬人運送至定作人處的,定作人實際接收貨物之日爲交付之日,定作人自實際接收貨物之日承擔工作成果損毀、滅失的風險。如合同約定由第三方運輸的,第三方接收該工作成果之日爲交付之日,工作成果損毀、滅失的風險自第三方接收工作成果之日轉移。根據承攬合同性質工作成果無需現實交付的,自承攬人完成該工作成果之日爲工作成果交付之日,工作成果風險自承攬人完工之日即發生轉移。承攬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接收該工作成果並進行驗收,定作人超過合理期限不予接收的,承攬人可以依法將工作成果提存或留置,定作人拒絕接收工作成果的,應承擔該工作成果損毀、滅失的風險。

加工承攬合同風險轉移是什麼時候?

加工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對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必要技術資料和相關質量證明的時間有約定的,依據雙方當事人約定確定;雙方對上述事項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據《民法典》第510 條、511 條第5項確定,即當事人能夠達成補充協議的,依據雙方的補充協議確定,不能夠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根據上述規則仍不能確定的,應由人民法院綜合案件基本情況,從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角度出發,在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後的合理期間內,認定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的時間。原則上必要的技術資料和相關質量證明應隨工作成果一併交付。根據承攬合同性質,工作成果無需現實交付的,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的時間,即爲交付時間。

對於生產工藝較爲複雜的加工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通常會約定預驗收程序。預驗收並非正式驗收,定作人對工作成果進行預驗收後,如發現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應及時通知承攬人進行後續整改。在當事人並未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定作人以工作成果預驗收不符合合同約定爲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一般不應予以支援。

加工承攬合同的風險轉移的標的物在交付的時候的進行風險轉移的,加工承攬合同當中,雙方的當事人需要對承攬人的工作成功還有相關的技術資料做出一定的約定,根據約定進行補充協議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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