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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合同欺詐的認定民事訴訟活動嗎?

存在合同欺詐的認定民事訴訟活動嗎?

存在合同欺詐的認定民事訴訟活動嗎?

一、存在合同欺詐的認定民事訴訟活動嗎

是民事訴訟活動,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於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的目的。

合同中的欺詐行爲要其承擔的是一種民事責任。但合同中的欺詐行爲如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及應受刑罰處罰性這三種性質時,行爲人承擔的就不只是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合同欺詐行爲的侵權民事責任,主要方式有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害:

1、對於返還財產,可以由受害人主張,以有利於受害人爲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實現減少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和浪費”的目標。

2、對由於欺詐行爲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決策失誤致使規避沒有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的,應當賠償損失。

3、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應適當損償。按照民事協商原則和調解原則,這種責任制度將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同時體現了法律的威嚴。

二、合同欺詐糾紛產生的原因有什麼

1、主觀方面的成因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既然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訂立了合同,那麼、按合同履行義務應當是毫無疑問的。然而,合同簽訂後,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因爲種種原因而主觀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主觀點原因往往引起違約行爲,再由違約行爲導致糾紛的產生。純粹主觀上的原因是少見的,主觀上原因背後往往存在着客觀原因。

2、客觀方面的成因

一項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完畢,除了即時清結的之外,往往經過一個較長的過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約履行,由此引起糾紛。這裏所指的客觀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所導致的,不得已而爲之的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化而引起糾紛的原因。

存在合同欺詐的行爲,可以認定爲民事訴訟活動,產生合同糾紛有兩個原因,一種是主觀方面的原因,另一種是客觀方面的原因。在主觀方面體現爲合同簽訂後,一方當事人在主觀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義務;客觀方面是指由於客觀因素導致合同無法按時履行,由此引發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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