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合同事務 >合同訂立 >

在我國要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在我國要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一、在我國要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在我國要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1、《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 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2、爲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同時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3、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在於: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爲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二、要約的特點

1、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於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爲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爲能力。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無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爲的限制行爲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爲人預期的效果。

2、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透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後履行合同的能力。

4、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

5、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後才能爲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拘束力,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後,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爲要約已經送達。

在我國邀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還是很大的,針對兩者區別相關法律條例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目的就是爲了方便大家加以區分,從表面形式和內在本質都加以區分了,我們應該將其準確的記憶。針對要約的特點也是從五個方面一一列出,做出明確的規定。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shiwu/hetongdingli/vdj7l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