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家庭名下有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 低保
- 關注:1.9W次
一、低保家庭名下有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低保家庭名下有農村土地使用權是不可以繼承的。但是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繼承的,根據《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二、農村土地使用權繼承嗎
首先,土地使用權是無法繼承的,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其次,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繼承的,根據《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三、相關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一百二十六條 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低保家庭名下有農村土地使用權是不可以進行繼承的,事實上不管是什麼樣類型的家庭名下的土地使用權都是不能夠進行繼承的。土地作爲國家珍貴的國有資源,其所有權是歸屬於國家的,因此農村的土地使用權不能買賣、不能過戶、不能進行繼承。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shehui/dibao/908g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