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撫卹金髮放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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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一次性撫卹金應發給烈士、因公犧牲的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和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應發給未滿十八週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十八週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如果軍人死亡前有遺囑的,應按照遺囑載明的順序發放一次性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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