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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後失業金嗎?

解除勞動合同後失業金嗎?

解除勞動合同後失業金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後失業金嗎?

解除勞動合同後60天申請失業金。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職工失業時,按以下程序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1、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後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並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屬幹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複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後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救濟金委託清遠市工商銀行統一於每月最後一天發放,失業人員憑存摺到工商銀行儲蓄網點自行領取。

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後合併計算。失業保險金按被保險人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逐月計發。

二、領失業保險金要什麼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爲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願性失業;

(二)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

(三)進行失業登記;

(四)有求職要求並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綜上所述,解除勞動合同後失業保險金在六十天內進行申領是有效的。這一規定極大程度上保護了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在我國公民是時候保護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同時也需要注意箱管流程的具體操作,不太清楚的也可以到社保機構進行詢問。

標籤: 失業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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