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勞動合同 >其它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利弊

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利弊

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利弊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勞動合同一年一簽

1、從法律上來說,簽訂多長時間都是合法的,都是可行的。

2、從長遠利益上來說,越對員工越認可,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應該越長,留住人才,安心工作。

3、一年一簽,容易出現違法情況,比如簽訂兩次後,第三次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話,籤兩次後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對於勞動者有利,對於企業是有弊是不能隨意炒勞動者,一旦炒的話就要支付經濟補償。

依現在的《勞動法》對於企業來說無論怎麼籤,只要簽了勞動合同就不能隨意解僱勞動者,建議根據不同職位和職位的能力要求與勞動者簽訂不同時限的勞動合同,譬如能力強的就直接籤無固定期限的,譬如能力不強流動性比較大的話就籤一年一簽,合同期滿如果當地沒有特別條例的話,提前3到7天通知勞動者不續簽。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laodong/qitalaodong/6vpo4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