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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過一個月了就不能辦了嗎

出生證明過一個月了就不能辦了嗎

出生證明過一個月了就不能辦了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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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超過多長時間就不能辦了,還是得做親子鑑定

  原則上來說,應該在新生兒出生後的1個月內領取(不會不能領):  1、《出生醫學證明》本身,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只要當事人符合相應的條件,就是可以申請領取的;  2、但是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的規定,新生兒應該在出生後的一個月內申報戶口;  3、而申報新生兒的戶口,必須交驗其《出生醫學證明》,所以應該在新生兒出生後的一個月內領取該證明,否則就有可能需要出具親子鑑定證明後,才能申報戶口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爲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爲常住人口。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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