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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期限

1、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期限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所記載從“出票日期”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權利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3、銀行承兌匯票追索權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追索權超過此期限不行使而消滅。

4、銀行承兌匯票再追索權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再追索權超過此期限不行使而消滅。

5、銀行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必須在承兌人付款前將票據向其提示承兌,根據承兌地域是異地還是同城,分別給予對方充分的提示期間,提示付款期限是匯票到期日前十天。

6、銀行承兌匯票拒絕承兌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付款人從收到提示承兌當日起,在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拒絕承兌,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爲拒絕承兌。

7、銀行承兌匯票公示催告申請有效期

《票據法》規定:失票人應當在掛失止付後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在票據喪失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8、銀行承兌匯票公示催告期限

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後,3日內發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會公示,督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但不得少於60日。

9、銀行承兌匯票除權判決申請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人申報票據權利,申請人自公告期滿1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除權判決申請書,有法院作出判決。判決仍需經公告15日後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請求付款人付款。

則在一個月內可以透過訴訟方式要求付款人付款。付款人在收到提示後若是拒絕承兌,需要提供證明,一切有附加條件的承兌都屬於拒絕承兌。付款人在6個月內必須付清款項,否則申請人可以走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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