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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撫養權但是孩子不給有什麼處罰

有撫養權但是孩子不給有什麼處罰

有撫養權但是孩子不給有什麼處罰

離婚容易產生糾紛的無疑就是財產的分割問題和撫養權爭奪問題,一般如果無法協商成功的話就會採用司法的方式來解決這些問題,但是司法解決撫養權問題的話是有一定情況認定的,不過後續可能會出現有撫養權但是孩子不給的情況,那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我們要怎麼解決呢?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該條是在原婚姻法第三十五條的基礎上作了修改,在判決或裁定的種類上增加了“探望子女”,在協助執行的責任主體中增加了“個人”。

本條所規定的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是指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包括已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或裁定和終審的判決或裁定。判決是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依法作出的確定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者確認民事法律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是對民事實體問題的處理。裁定則是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程序問題作出的決定。判決書和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表現形式,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發生法律效力後,義務人就應當自覺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如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必須有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的行爲。拒不執行一般是指採用欺騙等惡劣手段不執行判決或裁定,或經過人民法院做工作後仍然不執行判決或裁定的行爲。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判決或裁定,絕大多數當事人是能夠自覺執行的,但仍有少數人有意藐視法律,採取欺騙等方法,轉移資金,轉移財產所有權,或將執行物隱藏起來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對這些人必須採取必要的民事強制執行措施,情節嚴重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以及有關個人和單位協助執行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作了具體規定。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在實踐中,有些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瞞在銀行的存款,使執行工作難以進行。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凍結是人民法院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有關銀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凍結被執行人的存款,不準提取或轉移。劃撥是指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根據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把被執行人帳戶上的存款轉到申請人或者法院的帳戶上。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過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時,應當作出裁定,並向有關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凍結、劃撥存款的理由、數額、時間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是有關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因此,接到通知的單位,必須按照通知書的內容辦理,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脫、拒絕。民事訴訟法規定,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執行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其協助義務外,還可以予以罰款,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也可以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和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建議。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也沒有儲蓄存款可供執行,其他財產又不宜變賣,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這種措施主要針對被執行人是公民個人的情形。勞動收入是被執行人的生活來源,不同於存款,關係到其自身及其所撫養家屬的切身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收入時,應當爲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保留生活必需品。採取此措施,必須得到被執行人工作或勞動所在單位的協助。因此,人民法院決定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接到通知書的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按照通知書的內容辦理,並將扣留、提取的被執行人的收入轉交申請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這種強制措施主要是在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又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采取。查封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指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清點,加貼人民法院封條,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被查封的財產,執行人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被執行人拒絕保管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損失,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如果被查封財產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扣押是把被執行人的財產運到另外場所,予以扣留,避免被執行人對該財產佔有、使用和處分。被扣押的財產可以由人民法院保管,也可以由有關單位和個人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知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保證被執行人不能提取或者轉移、處分其存款。拍賣、變賣是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強制出賣,往往在查封、扣押的基礎上進行。即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後,執行人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義務,如果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義務,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規定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部門拍賣或者變賣。當然,人民法院也可以不經查封、扣押,直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變賣是將財產交有關商業部門代賣,或者交信託部門收購。拍賣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公開叫賣,以最高價賣出的一種買賣形式。

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是對當事人財產的直接處分,會給被執行人的生產、生活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的生活帶來重大影響。因此,採取這些措施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爲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同時,還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以保證其生存。

爲了保證被執行人的利益,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執行人到場,被執行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如果以上人員接到通知後拒不到場,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此外,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派人蔘加。

爲防止財產丟失並避免出現新的糾紛,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必須造具清單,一式兩份,詳細記載被查封、扣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特徵等,由在場人員即執行人員、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當地基層組織的代表簽名或者蓋章,交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法定代表人或單位主要負責人一份,另一份由人民法院附卷儲存。

4.搜查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財產隱匿地。實踐中,某些被執行人明明有財產,卻將財產隱匿起來,謊稱無錢還債,使執行工作難以展開。對此,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對被執行人的搜查,是指對被執行人的人身進行搜查,防止某些被執行人將財物隱藏在身上,抗拒執行。對住所搜查,主要指對被執行人的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搜查,也可以是對被執行人的現時所住的地方搜查。對財產隱匿地的搜查,是指根據線索對可能隱藏財產的地點進行搜查。由於搜查是一種嚴厲的執行措施,採取該項措施必須特別慎重,必須由法院院長簽發搜查令方可進行。

5.強制被執行人及有關單位、公民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如果當事人不交付,執行人員應當責令該當事人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執行。採取這種措施有兩種辦法:一是執行人員傳喚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讓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財物或者票證,並記入筆錄。二是在雙方當事人不願意或者不願當面交付時,由被執行人將財物或者票證交給執行人員,經執行人員轉交給被交付人,被交付人應當開具收條,以作憑證。

如果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有關單位持有,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把其所持有的財物或者票證交給被交付人,被交付人應當簽收。如果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被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持有,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持有人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6.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房屋佔有人遷出房屋、土地佔有人退出土地的,房屋佔有人、土地佔有人必須履行。如不履行,將給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採取這種措施時,應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公告,限定期限,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人員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被執行人的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人民法院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應當到場的當事人拒不到場,不影響執行。執行人員應當將強制執行的情況記入筆錄,搬遷的財物要詳細記載,避免被執行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或者因此可能產生的糾紛。筆錄由在場的執行人員、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以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派人把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運至指定的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7.強制被執行人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有的要求當事人履行某種行爲,如,修繕房屋、拆除違章建築等。如果被執行人不按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如某公民不履行拆除違章建築的判決,法院可以自行拆除,也可以委託房管部門拆除,或者由申請執行人拆除,因完成這一行爲所支出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在執行過程中,有時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如遷入、遷出戶口,汽車過戶,房屋產權轉移手續等。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得到有關單位的協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明確協助執行的具體內容、期限等。有關單位接到通知後即負有協助執行的義務,必須按照通知的內容辦理,不得推諉、拒絕。對不協助辦理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還可以向監察機關和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建議。

除上述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對於動產、不動產等執行標的的具體執行措施外,還規定了一些對所有執行標的都適用的執行措施和制度。

1.責令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遲延履行金制度。在實踐中,某些被執行人認爲,能晚一些還債,自己就能多利用一天資金,多享一分利益,甚至抱着僥倖的心理,認爲能拖一天是一天,或許能把債務拖沒了。由於他們遲遲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給權利人造成很大的損失。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責令被執行人支付延期利息,主要適用於執行金錢債務的案件。對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如,沒有按法律文書的規定交出財物或者票證,沒有按法律文書的規定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等。遲延履行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加以確定。

2.繼續履行債務。實踐中,某些當事人明明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卻謊稱沒錢,企圖賴掉債務;也有的被執行人確實是一時經濟狀況不好,無力還錢。對此,民事訴訟法一方面規定了企業破產還債程序,將無力還債企業法人的債務清償透過破產程序解決;另一方面,在執行程序中規定,人民法院在採取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凍結、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等項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由其繼續履行義務。如果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對於權利人來說,只要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沒有完全實現,其申請權利就可以依法保留,隨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對於被執行人來說,其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因採取了強制措施而終結,只要還有剩餘債務存在,就要負責清償,直到全部清償完畢。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一般應由權利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寫明執行根據、理由以及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申請須在執行時效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爲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爲六個月。但對於某些判決或裁定則應由審理該案的審判人員將案件直接交付執行人員執行,即移送執行。移送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根據案情依法將生效的判決、裁定交付執行組織執行。移送執行案件的範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本條中的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或裁定即屬於此類案件。因爲這類案件與執行權利人的生活密切相關,被執行人如不及時履行義務,將會使權利人難以甚至無法維持生活。同時,這類案件的權利人一般自我保護能力較弱,不便申請執行。

協助執行是指實施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的一種方式。這些單位或者個人掌握着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者收入或者擔負着某種職責,執行時,沒有他們的協助,法院便不能完成執行任務。有關單位的協助執行,如前面有關執行措施中所述,主要是銀行、信用社等單位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車輛執照等財產證照轉移手續的部門辦理財產權證轉移手續;被執行人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扣交被執行人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等。公民的協助執行,主要是指交出被執行人存放在該處的錢、物、證券、車輛等。

協助執行是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法律規定和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負有的法定義務,違反此項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對個人罰款的金額,爲人民幣一千元以下,對單位爲人民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爲十五日以下。我國刑法同時也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即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如果對方態度強硬不依法行事的話還會受到相關的法律法規處罰,不過處罰方面的問題具體還需要看雙方的表現和當時的情況來確定,並不是可以直接進行斷定的,總之不管怎樣我們都可以用司法的途徑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標籤: 撫養權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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