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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出不起撫養費的依據是什麼?

離婚出不起撫養費的依據是什麼?

離婚出不起撫養費的依據是什麼?

有很多夫妻離婚的直接因素就是經濟收入才導致的,不過當事人絕對不可能是因爲離婚的原因才導致出不起撫養費的,除非是有些人結了婚以後根本就沒有任何的經濟收入,這種情形在我國主要是以女性羣體多一些。對於這種離婚出不起撫養費的情形,小編將透過以下資料詳細的進行介紹。

離婚出不起撫養費的依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撫養費問題作了較爲詳細的規定: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7、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爲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只要是正常的成年人在離婚以後肯定因爲生活的壓力必須是要去找尋工作的,沒有固定工作或者收入特別低的話撫養費可以適當降低,實際上就等同於是孩子生下來以後,不是自己養不起就能不養的,所以離了婚以後還是抓緊時間找份力所能及的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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