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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遺贈扶養協議訴狀的內容是什麼?

解除遺贈扶養協議訴狀的內容是什麼?

一、 解除遺贈扶養協議訴狀的內容是什麼?

解除遺贈扶養協議訴狀的內容是什麼?

解除遺贈扶養協議訴狀的內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實行公開審理。對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將在開庭三日前通知雙方當事人。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解除遺贈扶養起訴條件有哪些?

1、雙方協商同意,致協議解除。

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包括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協議。

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遺贈扶養協議的簽訂是需要對雙方協商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但後期如果存在上述情況的,是可以提出解除遺贈扶養協議請求的,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辦理,避免因法律適用錯誤而導致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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