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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育權的法條包括什麼?

侵犯生育權的法條包括什麼?

一、侵犯生育權的法條包括什麼?

侵犯生育權的法條包括什麼?

生育權是指生育主體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據權利生育或不生育並因此受到侵害、阻礙時,有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侵害生育權的行爲,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爲,對其進行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是可行的。

二、生育權糾紛怎麼解決?

(一)夫妻雙方簽訂的生育契約的認定

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不能違反法律與公序良俗。人身權的限制不能構成合同內容,雙方所做的約定無效。既然合同無效,也就不存在女方違約責任的問題。

(二)關於非婚姻關係中女方擅自中止妊娠處理的問題

對於男女雙方屬於同居關係,女方中止妊娠的,可參照本條的規定處理,男方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對於同居關係,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本身就不穩定,較之存在合法婚姻關係的女方來講,其更缺乏生育的意願,女方對於雙方未來的關係缺乏信心以及對於未來出生的孩子將成爲非婚生子女的擔憂,通常會導致其中止妊娠。

(三)關於男方不願生育,女方堅持生育的處理

僅規定了女方不願生育,男方堅持生育如何處理的問題,但對於關於男方不願生育,女方那個堅持生育的處理司法解釋並沒有作出規定。司法實踐中,經常有男方因種種願意比如經濟困難、出現第三者、婚姻即將解除甚至不喜歡孩子而缺乏生育意願的情況。有些夫妻甚至就不生育孩子問題簽署協議。比如,甲男與乙女協議離婚,離婚時女方已經懷孕,男方給出女方一大筆補償,明確表示不要孩子,雙方並協議約定女方中止妊娠。女方已拿到補償款,但事後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時男方是否要承擔撫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一義務不受父母關係是否離異而影響,不能因爲父母的過錯而免除對其子女的應盡義務,這主要是基於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護而設的規定,因此,女方執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爲父親的任何義務。

(四)關於醫療機構擔責任的問題

司法實踐中,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一般以生育權受到侵害爲由,讓妻子承擔賠償責任,此時,妻子是被告。但也有一些案件是丈夫狀告醫療機構未經其同意,損害其生育權,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在此情況下,雖然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我們認爲,醫療機構無疑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爲法律並沒有賦予丈夫以中止妊娠的同意權。

在夫妻雙方因爲生育權而發生糾紛的時候,如果女方未經丈夫同意而擅自中止妊娠的,丈夫無權對妻子提出損害賠償,但是因爲生育權問題發生糾紛的,致使感情破裂的,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可以按照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規定來處理。

標籤: 侵犯 法條 生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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