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時財產分割順序是什麼
- 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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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古以來就有重視家庭以及繼承性的思想傳統,因此家庭中很少出現國外的放養式教育方式。而隨着現今時代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經濟資產的增加,中國人越來越注重財產的分配,一般情況下長輩不會選擇捐獻個人資產,而是選擇下一代繼承。那麼繼承遺產時財產分割是什麼順序呢?
一、財產繼承中遺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法:
(一)析產
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於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債務清償原則
(1)限定清償原則
(2)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
(3)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4)遺產已被分割後,債務仍應當清償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三)遺產的分割
1.遺產的分割原則
(1)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爲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2.遺產分割的方法
(1)作價分割價值或實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四)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綜上所述可知,繼承遺產時財產分割的順序首先遵照遺囑的內容進行非配,再依法進行分割;如沒有遺囑則依照法定順序進行分割,第一順序爲最親密關係的三類人;第二順序爲帶有血緣關係的隔系親戚。其中一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則可以第一順序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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