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協議沒有公證是否有效
- 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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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
其一、只要該協議是各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協議的內容合法的,並且是在遺產處理前達成的放棄繼承的協議,則該協議書有效;
其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該協議書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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