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 >遺產繼承 >

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範圍主要是

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範圍主要是

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範圍主要是
律師解析:被繼承人遺產債務的範圍主要有:
1.被繼承人依照稅法規定應繳納的稅款;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發生的未履行的給付財物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爲而承擔的損害賠償債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被繼承人遺產債務的範圍主要有:1.被繼承人依照稅法規定應繳納的稅款;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發生的未履行的給付財物的債務;3.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4.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爲而承擔的損害賠償債務。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jiating/yichanjicheng/8yg14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