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情況下喪失代位繼承權?
- 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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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種情況下喪失代位繼承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並且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喪失代位繼承權。但是,喪失代位繼承權的晚輩直系血親中如果有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二、代爲繼承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代位繼承的發生,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被繼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繼承權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被繼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2、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代位繼承不受輩數限制。
3、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無論代位繼承人數多寡,也只是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繼承權。
4、被代位繼承人生前必須具有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生前已經喪失了繼承權,則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方式。這是因爲遺囑必須以立遺囑人死亡爲生效的條件,在遺囑繼承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的情況下,遺囑無效。
綜上所述,代位繼承是繼承的一種方式,根據最新民法典規定,如果發生法定情形,代位繼承人的權利會喪失的,包括代位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虐待遺棄被繼承人,或者威脅強迫被繼承人立遺囑等。一般情況,喪失繼承權後,代位繼承人便失去法定繼承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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