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 >遺產繼承 >

贍養人放棄繼承權能否不贍養

贍養人放棄繼承權能否不贍養

贍養人放棄繼承權能否不贍養

一、贍養人放棄繼承權能否不贍養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9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義務不能因繼承權的放棄而免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二、繼承權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係的確定,則是依據《民法典》所規定的親屬關係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

我國相關的繼承人員在辦理繼承時,應積極的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繼承時,不得傷害任何人員和國家的利益進行繼承,我國的法律對這類合法人員的財產進行保護。如對這類繼承有異議的,可以訴訟到我國的人民法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jiating/yichanjicheng/567n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