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應該包含的內容是什麼
- 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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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人們越來越認可遺囑,不過因爲法律知識的欠缺,很多人都不知道怎麼訂立遺囑,不知道遺囑的格式,更搞不清楚遺囑應該包含的內容是什麼。實際上,雖然形式很重要,但是內容纔是根本,你只要把遺囑應該包括的內容搞清楚,一般都不會出問題。不過爲了慎重起見,還是要了解一下訂立遺囑應該注意哪些事項。下面我們將就這兩個問題進行詳細介紹。
一、遺囑應該包含的內容是什麼
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二、訂立遺囑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在我國,立遺囑要注意一下問題:
1、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遺囑作爲一種民事活動,自然也應該適用這一概括性條款。因此,在遺囑中不應該設立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
2、遺囑的內容不得取消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
爲了防止遺囑自由的絕對化,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進一步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爲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纔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我國繼承法確定的必要的遺產份額,又稱爲必留份制度,即保障繼承人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份額。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必留份的繼承人,必須是既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兩者應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所謂缺乏勞動能力,是指還不具備勞動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所謂沒有生活來源,是指除依靠被繼承人生活外,自己沒有生活來源,也沒有其他的扶養人。
訂立遺囑應該注意哪些事項”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訂立遺囑可以對自己的財產在其死後如何處分,遺產由哪些人繼承,各人繼承多少作出明確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只要按照遺囑進行繼承就可以了。這樣能省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如果您對自己書寫的遺囑沒信心,可以請專業遺產繼承律師幫您起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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