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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收養子女的新規是什麼

民法典收養子女的新規是什麼

1、被收養人的主體條件: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送養人的主體條件: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等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民法典收養子女的新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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