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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律規定離婚前怎樣寫借條生效

依據法律規定離婚前怎樣寫借條生效

一、依據法律規定離婚前怎樣寫借條生效

依據法律規定離婚前怎樣寫借條生效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收)條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代表借款合同關係。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3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後3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係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係,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趙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小熊”“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後,張三歸還李四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爲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1萬元”。這裏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爲“歸還(huan)”,又可以解釋爲“還(hai)欠”、“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二、離婚時打的欠條是否有效

離婚時打的欠條一般來說是具有法律效力,是有效的。

按照法律規定,公民之間因民事行爲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當一方向對方書寫欠條後,便對對方形成了債務關係,當其不能按期履行債務時,另一方可以依據欠條向法院提起訴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向另一方所打的欠條,應認定爲是雙方對部分財產的特別約定,在雙方之間形成了明確的債的權利義務關係,合法有效。

但是,如果雙方是因離婚關係而產生的財產分割問題形成的債務,並私下達成了協議,那麼該協議產生於夫妻關係之中,又分離於夫妻離婚關係之外,如果未能在離婚調解書中加以載明,當一方不能履行給付承諾時,另一方就很難實現自己的權利,到頭來,有可能雙方重新進行離婚後的財產訴訟。

離婚前夫妻之間的借條需要以完備的形式寫成,最好一式兩方並由雙方簽名、按手印,以確保借條的真實性不受到質疑。離婚中,借條可以作爲分隔財產的依據,要求法官在審理財產分割中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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