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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一、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即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的規定。該規定是承認家務勞動尤其是婦女的家務勞動的經濟和社會價值的體現。從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講,夫妻一方付出較多的義務的現象是正常的。但是依據民法公平對等的原則的要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理應享受與義務相應的權益回報。

實際上,一方爲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義務,必然會出現個人所得財產減少的情況,因此,在夫妻雙方約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離婚時另一方應當給與對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相應的補償,《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適當的。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時的經濟補償,需要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主動提出,否則法院不會主動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

二、支付離婚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設立離婚補償制度,可以使婚姻關係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得到精神上的撫慰與財產上得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補償與保護功能。離婚時適用經濟補償制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的歸屬作出過各自歸有的約定,即婚後財產採取分別財產制度。如果雙方對此期問的財產未作約定,適用法定的共同財產制,或雖然約定。但非約定各自所有的,不適用此項制度。

2、請求離婚補償的一方應是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所謂付出義務較多是指在家務勞動中付出了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如在撫養、教育子女方面、照料老人方面以及協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的義務。

3、付出義務的一方有權要求對其付出的義務予以補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一方所付出勞務的價值相當。具體數額應由雙方協議,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如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子女的大小,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在子女撫養教育方面、對老人的贍養方面的投人情況,一方對另一方的協助情況,以及雙方的經濟收入等情況進行判決。

4、請求離婚補償權不考慮雙方的過錯情況。無論雙方是否有過錯,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均可以要求補償,其請求補償權不以對方的過錯爲要件。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過錯的,也不因其過錯剝奪其補償請求權。

在雙方出現了感情問題後也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在離婚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如果說一方在婚後沒有固定的經濟收入並且在婚姻存續期間爲家庭做出了較多的貢獻時,在離婚時也是可以索要經濟補償的,但是法律中沒有對離婚經濟補償的金額做出具體的規定。

標籤: 制度 補償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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