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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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但離婚訴訟中,被告存在離開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超過一年、不在中國境內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監禁等幾種情況時,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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